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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得从今年 1 月那个深夜说起。
魏女士和丈夫都是贵州人,在浙江温州打工。丈夫 49 岁,家里有两个孩子。那段时间他查出了输尿管结石——这种结石引发的肾绞痛,是临床公认最剧烈的疼痛之一。
那天夜里疼痛再次发作。零点左右,他一个人去了当地一家医院输液。一小时后液体输完,疼没有缓解,人已经走不动路。他向值班护士提了个请求:能不能在留观室歇一晚。护士同意了,没有收钱。
第二天清晨,医护人员发现他已经死在留观室里。
警方排除他杀。留观室的监控记录了两件事:接近凌晨两点,他在室内自缢身亡;从他进留观室到出事,约一个半小时里,他没按过一次呼叫铃,也没向任何医护人员求助。
魏女士赶到温州时,人已经躺在殡仪馆。她说,家属和丈夫的工友事前都没发现他有轻生倾向。她猜,是疼得受不了了。
一审:输液结束,诊疗就已经结束
魏女士把医院告上法庭,一审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,诉求是医院承担 40% 责任、赔偿 86 万余元。
家属的理由两条:一是诊疗过错——已确诊输尿管结石、疼痛未缓解、行动受限,医院却"未给予与其病情严重程度相匹配的医疗监护和有效治疗";二是疏于看护——把患者留在留观室几个小时,没保障场所安全,没预见并防止意外。
医院的答辩三条:自缢身亡与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;输液结束即医疗合同关系履行完毕;防止自缢不属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一审驳回全部诉请。判决书的逻辑是:输液结束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,患者可自行离开;医院应患者要求、免费提供休息场所,属于好意施惠行为,故无需提供看护。判决书还强调,医疗机构无法为滞留院内的所有患者一对一专人看管,即便常规诊疗也只按护理级别定时巡视,不是全程看护。
还有一句关键的话:他身处医院,寻求医生的救治是缓解痛苦最便捷的办法,但从进入留观室到自缢的一个半小时内,他从未寻求医院工作人员救助。加上原告未提供专业鉴定证明因果关系,故驳回。
二审:争的其实是三件事
家属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9 月 22 日开庭,当天未宣判。
一是"输液完毕即诊疗行为结束"认定错误——接受患者留院观察,就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存续;他疼痛未缓解、无法行动,说明仍需医疗干预,医院几个小时不予关注,是诊疗不作为。
二是"好意施惠"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三是患者并无自杀故意——家属认为监控里的行为更符合"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行为",是医院的不作为为他在失控状态下采取危险行为提供了时间和条件。
医院答辩未变:同意他到留观室休息是出于人道关怀,符合好意施惠特征;对凌晨结束门诊诊疗后、在休息期间的自杀行为无法防范。院方还提出,留观室仅为临时休息场所,病历医嘱没有记载留观治疗,也未办理相关诊疗手续。
这件事卡在一个事实上:那天晚上,留观手续办了没有
院方的"临时休息、没办留观手续"和家属的"接受留观即合同关系存续",指向的是同一个事实问题。而在诊疗规范里,"留观"不是借张床。
各地卫健部门公开的急诊留观制度大同小异:暂不具备住院条件、但病情必须输液或观察的患者可以留观;留观要由经诊医师开具留观通知单、办理收住手续才能送入;期间必须下达医嘱、书写留观病历和护理记录;护士要随时主动巡视、按时护理并及时记录、及时向医生报告病情变化;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;留观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,离开也要有医师医嘱。
同一张床、同一个夜晚,有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可能:办了那套手续,它是一段有医嘱、有病历、有巡视要求的医疗过程;没办,它确实只是"让人歇一歇"。
这两件事不能同时成立。那天晚上究竟办了没有——目前只有院方一方的说法,病历和留观登记材料尚未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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